关于同意印发《通信行业特有职业(工种)技能鉴定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函
劳社厅函〔2007〕2号
信息产业部人事司:
你们《关于报送〈通信行业职业特有职业(工种)技能鉴定实施办法(试行)〉的函》(信人函〔2006〕162号)收悉。根据《关于颁发〈职业技能鉴定规定〉的通知》(劳部发[1993]134号)规定,经研究,同意印发《通信行业特有职业(工种)技能鉴定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。
请你们按照我部要求,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,继续做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(工种)技能鉴定工作。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,加强考务管理、题库管理、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以及证书核发管理,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。同时,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,取得指导与支持,以推动通信行业特有职业(工种)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附件:通信行业特有职业(工种)技能鉴定实施办法(试行)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二○○七年一月五日